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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互聯網 來源: 福建光華百斯特集團 點擊數:767
環保部孔源再表態:禁養區內的豬場,并非要一掃而光
去年11月,國務院發布了《"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要求在2017年底前禁養區的所有豬場全部關閉或搬遷。廣東省去年關閉和搬遷養豬場約2.5萬個,涉及存欄量315萬頭。部分省市甚至出現豬場拆遷亂象。如生豬養殖大縣福建(武夷山市)延平區,一個月就清掉208萬頭豬。
紅色區域為2017年禁養區內將被清退的省區
在這場拆遷中,國家要的是綠水青山,是可持續發展,是為了造福子孫后代。這是養豬人理解并且贊同的。但是另一方面,養豬,是眾多養豬人謀生的來源,是一家老小的生活支撐。一旦被規劃為禁養區,那就一個字,拆。而拆完之后,補償能否到位,不再養豬的養豬人,生計問題又如何保障?種種問題,讓養豬人提起拆遷就不寒而栗。
環保部水環境管理司農村處調研員孔源在5月5-7日舉辦的第三屆山西中國豬業創新高峰論壇上表示,沒有什么東西天生是污染物。在我們的養殖領域,糞便、廢水、沼液等,天生也不是污染物。環保不是“把人掐死別發展”,環保法規最核心的意思就是要優化發展,服務于發展,支持發展。法律里原本沒有“禁養區”三個字,它是有別的含義的。簡單地說不是“禁止養殖區域”,不是這么來的。即使位于禁養區內的養殖場,也并非要一掃而光。
環保不應成為養豬業發展的限制
環保的落腳點在發展?,F在一說起“環?!眮恚蛧標廊?。我上一次在一個地方參加活動,主持人說“生死在環?!边@種詞都用上了。作為環保工作人員,今天我代表個人給大家介紹介紹情況。環保從上到下沒有給人那種“要命”的感覺,不是“把人掐死別發展”的這個意思。環保法規最核心的意思就是要優化發展,服務于發展,支持發展。
那么怎么理解這些法規呢?我們常講的《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是我們國家第一個面向農業領域的環保的專項法律法規。除此以外,還有環保法、畜牧法、水污染防治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一系列的法律都有相應的規定。
對于我們行業來講,包括我們相關的管理部門,都應該對我們法律的相關精神、要義和基本概念有一個把握。(這樣做的)目的在于:法律有要求,我們不能違法;高一點的要求,是應該通過把握法律法規實現更好的發展。什么叫更好的發展?從行業的角度來講,要講行業的效益、收益,要講行業的利潤,應該要有一個更好的表現。
養豬人應明確基本概念,不觸碰法律紅線
概念不清晰通常會導致認識上的誤區和理解上的偏差,進而對執法帶來困惑。只有明確基本概念,才能落實基本要求。
對于“禁養區”的解讀,孔源認為,法律里原本沒有“禁養區”三個字,它是有別的含義的。簡單地說不是“禁止養殖區域”。即使位于禁養區內的養殖場,也并非要一掃而光。依法來講,確實需要關閉和搬遷的養殖場,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補償。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五十九條,一切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建設的與供水設施無關的建設項目都要被取締。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里不能有排放污染的建設項目。
落實基本要求
選址合法:選址要合乎規劃,合乎分區管理規劃;
手續完備:環評、驗收、廢棄物處理設施的報備等手續;
設施齊全:要有相應的設施保證不污染環境。以不污染環境為目的,處理的技術和工藝沒有具體的要求;
處理合法:排放要達標,利用要合理,最好是不造成污染。兩個途徑:要么好好還田,別造成污染;要么就達標排放,符合達標排放的要求。
不觸紅線底線
* 選址違法:明明知道是禁養區還在那建場。
* 未評先建:是指那些沒有經過環評就建場的行為。在建場前要環保委批準、發改委立項才算不違法。條例規定,如果未評先建的話,先停工,再罰款,等有關機構評定之后再決定是否可以恢復原狀,不是非得拆。
* 設施不全:該有的設施沒有,最后導致疏于管理,造成污染,這也是不行的。
* 違法排污:不是說排污不對,達標排放也是排污,在法律授權范圍之內可以排污,但是不能違法排污。未經處理直接排放、打著還田的旗號超過土地養分需求,這些都是違法排污。
解決之道
幫養殖戶把糞管好,幫養殖戶把糞肥轉化好、利用好,讓糞的收集轉化和糞肥的利用體現更明顯的經濟效益,讓養殖戶和種植戶和專業團隊在糞肥的轉化和利用上分享效益、分享利益。通過利益機制來構建糞土管理的長效機制。不能長時間靠人監管,監管是壓制,是被迫去實現一件好事,如果對他有好處,就不需要被迫,同樣也減輕了監管部門的壓力;對養殖戶、老百姓甚至是政府部門等各方面都有好處,可以降低養殖成本,增加社會的整個收益。
生態環保要效益,變容納為被容納、被需求,變耗資治污為投資回報,將環保變成有前景的行業,讓大家可以講效益。
養豬人請記住:明確基本概念,對法規基本要求要熟悉,腰桿要直,講話硬氣。
權威解讀:《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有何現實意義?
國務院法制辦、環境保護部、農業部負責人曾就《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的有關問題作出權威解讀。
當前的突出問題:一是畜禽養殖生產布局與農村環境保護統籌協調不夠。一方面,有的地方為追求增加畜禽養殖量,盲目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導致局部地區環境不斷惡化;另一方面,有的地方為實現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隨意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二是畜禽養殖者的污染防治義務不明確。目前有關環保規定沒有體現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特殊需要,沒有考慮不同規模畜禽養殖者的實際承受能力,規定的污染防治義務過于籠統,致使大量養殖者未切實履行環保義務。
三是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缺乏明確具體的規范和要求。處理畜禽養殖廢棄物最佳方案是通過制取沼氣、還田利用等進行綜合利用,但由于缺乏明確具體的規范和要求,目前我國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水平還很低,既浪費了寶貴的資源,也造成了環境污染。
四是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的激勵機制不完善。污染防治和廢棄物綜合利用設施在總投資成本中所占比例相對較高,需要政府在財政、稅收、信貸等方面加大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201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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