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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肉經營實行“協議準入”制度。從事豬肉銷售的市場、集市、超市、商場等經營場所,要與生豬定點屠宰加工企業簽訂協議,落實“場廠掛鉤”和“場地掛鉤”制度,保證從合法規范的定點屠宰加工企業進貨,嚴禁經營其他渠道的豬肉。
豬肉經營實行“強制退出”制度。凡市場上發現銷售其他渠道的豬肉、注水肉、有病有害豬肉、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豬肉以及其他不合格豬肉的,要立即退市或強制退出,并責令經營者進行整改。
豬肉經營實行亮證亮照和“掛牌經營”制度。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從業人員健康證等。進一步落實“掛牌經營”制度,經營者應當在公示牌中如實標明豬肉的產地來源、定點屠宰廠名稱、進貨時間、價格等相關信息。
落實市場開辦者豬肉質量第一責任人責任制度。市場開辦者應與場內經營者簽訂書面責任書,對經營者加強管理和教育,提高責任意識;與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簽訂質量保證書,強化其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加強豬肉市場管理。(記者 陳泥)
200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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